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3201民初302号
原告四川云华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云华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云华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云华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云华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建美
法官助理 杨 海
书 记 员 麦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