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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云华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汇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2265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云华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云华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云华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云华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云华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果
书记员 邓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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