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3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32号机电大厦7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代昊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憧景非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丰田路2号香榭里花园1栋8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憧景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憧景非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憧景非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9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憧景园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1月份工资差额4000元、2018年2月份工资差额4000元、2018年3月份工资差额6989.5元、2018年4月份工资差额5732.08元,上述工资差额合计20721.58元;2、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0元;3、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4857.68元;4、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憧景非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上诉人憧景园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憧景园林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4000元、2018年2月工资差额4000元、2018年3月工资差额6989.5元、2018年4月工资差额5732.08元;2、憧景园林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000元;3、憧景园林公司无需支付***律师费4857.68元;4、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1、憧景园林公司支付***2018年1月份工资差额4000元、2018年2月份工资差额4000元、2018年3月份工资差额6989.5元、2018年4月工资差额5732.08元,上述工资差额合计20721.58元;2、憧景园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0元;3、憧景园林公司支付***律师费4857.68元;4、驳回憧景园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保全费1097.89元,均由憧景园林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其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对于憧景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工资差额的问题
首先,根据仲裁和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资结构中含有4000元的技能补贴,且双方劳动合同并未约定该4000元技能补贴停止发放的标准。虽然因为政策变动憧景园林公司不再需要员工持相应资格证,但并不代表***不具备相应的技能,憧景园林公司取消4000元技能补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憧景园林公司在未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取消***的技能补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标准足额向***发放工资。其次,憧景园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及考勤记录承担举证责任。憧景园林公司主张***2018年3月份和4月份存在迟到、旷工等情形,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经核算判决憧景园林公司支付***2018年1月份工资差额4000元、2018年2月份工资差额4000元、2018年3月份工资差额6989.5元、2018年4月工资差额5732.0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如上所述,憧景园林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且其安排***到不具备办公条件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烂尾楼办公,构成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憧景园林公司依法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审判决憧景园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律师费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件中获得支持程度计算憧景园林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4857.68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许海锚
审判员*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