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0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北海,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32号机电大厦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702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憧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952元。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憧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憧景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憧景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952元;2、憧景公司无需向***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被克扣的工资482.76元;3、憧景公司无需向***支付2017年至2018年5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444.41元。
一审判决主文:一、憧景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952元;二、憧景公司向***支付2018年5月份被克扣的工资482.76元;三、憧景公司向***支付2017年至2018年5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444.41元;四、憧景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五、驳回憧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憧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憧景公司已交纳),由憧景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有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对此本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对员工再就业造成损害的对价。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不符合再行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亦不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故***要求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憧景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许海锚
审判员*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