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市时代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时代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民终9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时代天宇置业有限公司42050123706700000002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华支行)的银行存款702873.1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