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15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憧景园*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街道梅*路**机电大厦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7024G。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憧景园*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2018)粤03民终26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10057.23元,支付执行费51元,申请人可领取金额10006.23元。查封被执行人粤BBBQ6**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杨鸣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