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粤03行终1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32号机电大厦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702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伟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工业区106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40304MB2C34889N。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副职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风瑞,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政府机关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07544043。
法定代表人:高圣元,区长。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憧景园林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福田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5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深法制[2016]7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及福编[2016]13号《福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被上诉人福田城管局作为福田辖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具有对拒不归还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上诉人憧景园林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签订的临时使用11786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期限于2003年3月31日届满之后未再履行审批手续;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曾书面要求上诉人憧景园林公司限期交回涉案用地,但上诉人憧景园林公司未按照要求交回涉案用地,其行为已构成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福田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和《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く深圳市规划、土地、房地产、地名、测绘、矿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栽量权实施标准(修订)〉的通知》附件《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序号2规定:“拒不交还土地10亩以上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对上诉人憧景园林公司违法占用用地面积为11786平方米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535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被上诉人福田城管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福田区政府收到上诉人憧景园林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审查后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憧景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