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26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32号机电大厦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702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憧景景观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7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憧景景观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的款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判决:一、憧景景观公司支付***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13000元;二、憧景景观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000元;三、憧景景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000元;四、驳回憧景景观公司的诉讼请求。憧景景观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憧景景观公司负担。
上诉人憧景景观公司上诉请求:一、上诉人憧景景观公司无须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13000元;二、上诉人憧景景观公司无须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000元;三、上诉人憧景景观公司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32000元;四、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的,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应按照涉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履行权利义务。涉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上诉人憧景景观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办理业务移交手续、财务账目结清手续等相关事宜,故无需履行付款义务,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需要交接的具体项目,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憧景景观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涉案款项,一审依据仲裁裁决确定的款项判令上诉人憧景景观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憧景景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凤麟
审判员*欢飞
审判员*雪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