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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万星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3执保172号
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益民。
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星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星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4385.48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4月9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星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4385.4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