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3财保17号
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香大路948号2-306A。
法定代表人:邹益民。
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星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与北环城路万星幸福城A区14号楼11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星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4385.48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4月9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星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4385.4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