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南京莱致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1510号
原告:南京******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4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香大路948号2-306A。
法定代表人:邹益民。
原告南京******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南京******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南京******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茜
书 记 员  韦颖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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