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与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4355号
原告:**,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益民。
原告**为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清独任审理。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颜柏龄
书 记 员  颜柏龄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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