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4355号
原告:**,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益民。
原告**为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清独任审理。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颜柏龄
书 记 员 颜柏龄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