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与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5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云,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香大路948号2-306A。
法定代表人:邹益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莉,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26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茜
审判员 沈 雯
审判员 周 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亚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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