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14民初3115号 原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路948号2-3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262472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10号大街(东)300-11号3幢18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7ENMMB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与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案由变更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签订于2023年3月9日的关于《浙江武义县**坑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2.原告与被告签订于2023年3月9日的关于《浙江武义县甘塔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3.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浙江武义县**坑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设计费人民币190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浙江武义县甘塔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设计费人民币190000元;6.被告以30000元投标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付从2023年1月14日起至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7.被告以380000元设计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付从2023年3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9日,原告参与被告《江武义县**坑水库景区、甘塔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投标,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已于2023年1月13日向原告签发了《中标通知书》,且原、被告已于2023年3月9日分别签订了关于《浙江武义县**坑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以及关于《浙江武义县甘塔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招投标程序已经完成。原告于2023年2月3日、2023年3月1日书面致函被告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的关于《浙江武义县**坑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9.1条约定:“自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项目费用额的25%,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作为乙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的关于《浙江武义县甘塔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9.1条约定:“自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项目费用额的25%,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作为乙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上述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380000元已满足付款条件,且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书面致函被告要求支付《浙江武义县**坑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设计费人民币190000元以及《浙江武义县甘塔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设计费人民币190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双方签订的关于《浙江武义县**坑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以及关于《浙江武义县甘塔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12.2.2条均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约定,被告经原告催告后,未在30天内支付设计费用,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也仍未支付设计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但希望给予被告一定的时间去履行相关的义务。 根据原告提供的针对其事实主张的证据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3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将案涉民事起诉状副本(包括相关的证据材料)送达至被告处。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庭审调查情况,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签订的关于《浙江武义县**坑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于2023年6月19日解除。 二、原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签订的关于《浙江武义县甘塔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于2023年6月19日解除。 三、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30000元。 四、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浙江武义县**坑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设计费人民币190000元。 五、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浙江武义县甘塔水库景区概念规划设计》项目的设计费人民币190000元。 六、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投标保证金30000元为计算基数)。 七、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设计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设计费380000元为计算基数)。 如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9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2587元,合计6336元,由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时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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