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4601号
原告: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桥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孟茹,女,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岩。
原告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7559.27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17.75元,其余违约金自2021年3月23日起到款项付清完毕之日止。以上金额共计(暂计):140377.02元。三、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阳光花园住宅小区24#住宅楼电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6部电梯,并委托原告负责安装。合同总价17148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以本合同为依据,支付被告合同总金额30%专项预付款,被告在收到建设单位专项预付款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佥额30%,待电梯组件运送至施工现场后7个工作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在电梯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后,经当地特检所检测合格出具检测合格报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25%,预留合同总金额的5%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到期后付清。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2018年11月05日,原告为被告提供并安装的电梯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并取得监督检验报告,质保期从2018年11月05日起至2020年11月04日截止,现质保期已满。但是,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到期款项137559.27元及违约金2817.75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尚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承包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员聪聪
书 记 员 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