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地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大桥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地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地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晓  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国  赟 书 记 员 赵  芙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