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大桥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地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地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晓 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国 赟
书 记 员 赵 芙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