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9658号
原告: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2号楼19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维保经理,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
被告:甘肃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55号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皋兰县。
原告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甘肃西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永 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