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76号
申请人:青岛欧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玉海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廷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松桃星旺现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黄泥榜34号。
法定代表人:刘闯,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欧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松桃星旺现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松桃星旺现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松桃星旺现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