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30民初106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现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杰,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玉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14396735053X。
法定代表人:徐智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雪,女,汉族,1987年12月24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庭,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欧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83565.06元及差旅费862元,共计84427.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9日,被告青岛欧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安装人员在桐柏柳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鸡舍内安装新建蛋鸡鸡舍笼养设备时,因电焊焊接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火灾,造成原告施工完成的参观走道及存放在参观走道下方的部分材料被烧毁。当时我方请求业主方对烧毁我方物品进行核实清点并列出清单,由柳江公司见证盖章。我方向被告主张赔偿,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与桐柏柳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有《建设工程协议书》,本案涉案物品归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所有,原告***不是合同相对方,***无权主张侵权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的起诉;
二、解除对青岛欧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427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955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珊
人民陪审员 王树彬
人民陪审员 王建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桑婷
书记员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