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980号
原告:*****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车站镇南环路中段路南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玉海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养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养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养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计2240元,由*****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