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成鼎元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鼎元商贸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8981号
原告:******鼎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美林花源****;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珊,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齐县,住***齐县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植物园科普馆****
负责人:吴钟,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庄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鼎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鼎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元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元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1,790.84元(原告已预交)应减半收取,应收案件受理费5,895.42元,由原告******鼎元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剩余5,895.42元,本院退回原告******鼎元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艾 力 希 尔  · 瓦 力 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祖力甫卡尔·阿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