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5民初3193号
原告:***硕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216号8号楼1**10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C4439Q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水磨沟区龙翔路268号南湖港湾小区物业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MA78U49Q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民营区金月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18361778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鼎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218号美林花源北区16号楼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5243747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永利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威路937号附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U5BXB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硕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鼎元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永利朗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硕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3000000元、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自愿减少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利息16500元。后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硕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原告已预交30800元,退回原告***硕佳建材有限公司3069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6.5元,由原告***硕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