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正森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第五医院、厦门坤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43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正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3号五楼5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厦门坤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08号16#楼6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厦门市第五医院(厦门市同民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福建省顺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区福兴东路罗山段686号SM**居5幢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正森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坤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第五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职权通知福建省顺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 贞)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