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441号
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魏慧彪
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