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854号
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红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7952820G。
法定代表人:沈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俊,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水北街道药村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310746756T。
法定代表人:曾立裘,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电**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贻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怀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