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4940号
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7952820G,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红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81723481R,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焦桥镇西南村杏花河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夏 冬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