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5279号 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7952820G,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红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64531805J,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商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郏再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