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5279号
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7952820G,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红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64531805J,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商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郏再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