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124号
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红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G15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双轮泵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