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5734号
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188154。
法定代表人:郑爱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水、柴会民,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青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77号长江国际1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34133807G。
法定代表人:詹俊野,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