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欣陶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欣陶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1363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霞、廖华英,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厦门欣陶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原告***与被告***、厦门欣陶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