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4执1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89364N。
法定代表人:谢允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执行人:毛雪连,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宁化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雪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424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78,368.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2,184元。现未执行到位。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毛雪连有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毛雪连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毛雪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到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拥有位于宁化县××镇××商住楼××幢××店面,该两套店面被本院多个案件查封,无其他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毛雪连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到宁化县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化县××镇××商住楼××幢××店面,该两套店面经(2020)闽0424执恢73号案件处置,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未能成功处置。
6.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位于宁化县××镇××街××号××幢××室的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处居住,去向不明。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到被执行人毛雪连位于宁化县××镇××村××段××号的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查明毛雪连现住于其配偶父母家。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凤
审判员 曾念涛
审判员 杨文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邱小梅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