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424民初1627号
原告: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惠元大厦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8936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宁化县,现住宁化县。
被告:***,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化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化县。
被告:***,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
被告:连堃,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
被告:**,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畲族,自由职业,住宁化县。
被告***、连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
原告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连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连堃、**在各自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其公司欠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113,681元(暂计至2017年8月16日止)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1.***应承担全部责任;2.**连在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在1,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在30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5.连堃在20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6.**在100万元内承担责任。
事实和理由: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宝鼎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宁化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2015)宁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宁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宁化法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其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在,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宝鼎建筑有限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依法应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福建宝鼎建筑有限公司原股东***、***、连堃、**于2015年12月9日,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依法应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辩称,***不认识字,看不懂,在福建宝鼎建筑有限公司没有股份。
***辩称,***和***都是代持股份的,帮***代持股份。***是***的妹妹,***也是***的亲戚。福建宝鼎建筑有限公司的股份实际持有人是***。当时公司要求要有工程师的证,***就去考了,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5%的股份。***也是中途进来帮***代持股份的。
***辩称,***陈述属实,***和***都是帮***代持股份的。
***、连堃、**共同辩称,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主张***、连堃、***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连堃、**均非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连堃、**向他人受让公司股权期间,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认缴期限为2031年11月3日前,其于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将原受让持有的公司股权又转让给***,不存在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未提及其相关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出资而股东未出资或全面出资的行为。而在认缴制下,公司法及其解释并未对认缴资本未全部缴纳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前并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已不具有股东身份,其出资义务应由股权受让方承担。与此同时,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对外已产生效力。由于***、连堃、**不存在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事实。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宝鼎公司现任股东认缴资本加速到期以偿还公司债务,其主张也缺乏法律依据。认缴资本加速到期只发生在破产伙解散的情形下,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要求股东提前负担出资义务,有违公司法认缴制度设定的立法目的。债权人对认缴期限可从公开渠道获悉,应预期到交易风险,并自行承担责任。本案并不存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要公司股东甚至原股东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本案宝鼎公司欠付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福建月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到宝鼎公司账上,该款被***部分挪用导致欠款纠纷,应当通过向***追索偿还公司债务,而不是不顾事实和法律,盲目向***、连堃、**主张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调解书》、《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两份、《转让协议》四份,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迁入登记审核表、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8月14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月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强夯工程施工合同》,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福建月兔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强夯工程。2014年8月16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强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项目,但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给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9日,该工程项目经福建月兔科技有限公司验收合格。2015年2月4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月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2,421,109.2元。结算后,福建月兔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支付了2,200,000元给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5月18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共计欠1,572,520元。此后,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00元。2015年12月21日,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72,520元及相应利息。生效后,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宁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1日,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424执145号执行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2011年11月4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2011年11月29日,**、***、***认缴800万元,实缴800万元。2013年9月29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股东变更为***、***、***,***出资640万元,***出资40万元,***出资120万元。2013年11月4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由长乐市罗联乡吴村1号变更为宁化县翠江镇塅上翠江明珠商住楼17幢107号店面。
2014年6月10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出资额1,400万元,***出资额300万元,***出资额100万元,连堃出资额2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31年11月3日前。2014年6月12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股东由***、***、***变更为***、***、***、连堃。2014年6月18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5%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股权转让后,***认缴出资额1,300万元,***认缴出资额300万元,***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连堃认缴出资额200万元,**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31年11月3日前。2014年6月20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由***、***、***、连堃变更为***、***、***、连堃、**。
2015年12月9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15%股权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公司原股东连堃将所持有公司10%股权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5%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65%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300万元以1,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股权转让后,***认缴出资额1,900万元,***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31年11月3日前。2015年12月22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由***、***、***、连堃、**变更为***、***。
2017年8月28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95%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900万元以1,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股权转让后,***认缴出资额1,900万元,***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31年11月3日前。2017年9月13日,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由***、***变更为***、***。
本院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事纠纷。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连堃、**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及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情形,致使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害债权人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益。本院认为,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根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对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09元,由厦门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