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圣金建筑工程部

5573泰州市圣金建筑工程部与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5573号
原告:泰州市圣金建筑工程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WY56050,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双烈村。
投资人:***,该工程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工程部员工。
被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92343N,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3号写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殷招喜。
原告泰州市圣金建筑工程部与被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2019年11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市圣金建筑工程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