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1578号

原告: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建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嘉慧

书 记 员 袁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