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1578号之一
原告: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赣0111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元,现原告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冻结被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嘉慧
书 记 员 袁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