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5152号
原告:深圳市永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盐田路与北山道交汇处金水湾御园**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490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永远,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佰时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百时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盛通中心之****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9115XU。
法定代表人:LIUMINGSHENG。
原告深圳市永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佰时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百时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永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40元,减半收取计21320元,由原告深圳市永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缴的2132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詹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