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2民初1655号
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6009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