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3民初2113号
原告:***,男,194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厦门市同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6009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骥欣,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