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荣腾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平,四川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荣腾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和荣腾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根据荣腾公司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项目经理工作”。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从事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工作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证书并于注册合格人员担任,本合同约定***从事项目经理工作,此合同书签订后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成功注册到荣腾公司处作为标的,标的实现,工作关系成立,属于附带条件的劳动合同书。***建造师证书已于2016年6月17日第44批变更注册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通知,荣腾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及安排***工作事宜;期间***也多次与荣腾公司员工联系询问安排工作事宜,但直至2017年5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到期,荣腾公司都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安排***从事的项目经理工作。二审法院认为***与荣腾公司通过“空挂资质”的形式规避法律行为系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约行为,***和荣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并不知道荣腾公司与成都聚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委托关系,也不知道有成都聚鼎企业管理公司存在;荣腾公司利用签订劳动合同骗取***信任,骗取***建造师证书,使***蒙受损失,荣腾公司故意违约,借用与成都聚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伪造案件假象事实,借用劳动合同欺诈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荣腾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本案***虽与荣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二级建造师挂靠在荣腾公司处,但从未到荣腾公司上班,也未接受荣腾公司管理,同时也未领取荣腾公司的工资,因此双方并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要求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违约金、损失、社保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关于因挂靠关系产生的返还二级建造师证书、职业印章、信息卡,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办理安全B证教育培训报名并承担相关费用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对该几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骏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