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腾佳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荣腾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民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荣腾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荣腾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9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1、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上诉人应得到的报酬、经济补偿及其造成的相应损失共计174,000元;2、判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二级建造师证书、职业印章、信息卡,被上诉人保证上诉人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合法有效,并为上诉人办理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转出手续,保证成功转出,同时为上诉人补缴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16,588元的社会保险;3、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安全B证教育培训报名并承担支付其所产生的费用2,000元。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作为标的签订了劳动合同,理应有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述责任。
荣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应得报酬、经济补偿及造成的相应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是案外人聚鼎公司为被上诉人代办建工资质过程中,为在建设部门备案所做,其合同内容被上诉人一概不知,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招募的,其工资报酬也不是由被上诉人支付。且挂靠期间,上诉人的社会保险由其它公司购买,二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劳动关系的合意。上诉人在该案劳动仲裁及一审期间已自认从未在被上诉人公司上过一天班,没有履行过劳动合同,不清楚被上诉人的办公地址。上诉人从未实际接收过被上诉人的管理、监督,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财产、人身依附关系,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违约金、应付报酬、经济补偿及相应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关于上诉人要求办理二级建造师转出手续,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受理范围,且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未拒绝过归还上诉人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及相关材料。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荣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支付违约金、***应得到的报酬、经济补偿及其造成的相应损失共计174,000元;2.判令荣腾公司归还***二级建造师证书、职业印章、信息卡,荣腾公司保证***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合法有效,并为***办理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转出手续,保证成功转出,同时为***补缴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16588元的社会保险(以完成办理转出职业/执业证书日为计算工资截止日,社会保险按当月计缴);3.判令荣腾公司为***办理安全B证教育培训报名并承担支付其所产生的费用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长期合同,合同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并将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荣腾公司处。***未在荣腾公司处上过一天班,也没有领取过工资。
另查明,***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仲裁,请求荣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支付违约金、***应得到的报酬、经济补偿及其造成的相应损失共计174000元;荣腾公司归还***二级建造师证书、职业印章、信息卡,荣腾公司保证***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合法有效,并为***办理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转出手续,保证成功转出,同时为***补缴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16588元的社会保险(以完成办理转出职业/执业证书日为计算工资截止日,社会保险按当月计缴);荣腾公司为***办理安全B证教育培训报名并承担支付其所产生的费用2000元。2017年7月14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出具成劳人仲委不字(2017)第022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劳动合同、二级建造师证、仲裁申请书、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本案***虽与荣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二级建造师挂靠在荣腾公司处,但从未到荣腾公司公司上班。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法非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双方通过“空挂资质”的形式规避法律的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补缴社保,因社保征缴属用人单位与社保行政机构的行政关系,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予以免收。
二审庭审中,***提交三份证据:1.短信截屏,拟证明当事人双方有劳动关系,且证书在荣腾公司处。荣腾公司对该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短信截屏为复印件,对此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该证据不予采信;2.住房和建筑业资质查询服务平台查询信息,拟证明荣腾公司资质是2016年9月获得,后于***建造师证注册时间,荣腾公司对查询信息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拟证明注册建造师证是荣腾公司申请资质的重要依据。荣腾公司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本案中,***将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荣腾公司处,既没有向荣腾公司提供劳动,也未接受荣腾公司管理,同时也未领取荣腾公司的工资,因此双方并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要求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违约金、损失、社保等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关于因挂靠关系产生的返还二级建造师证书、职业印章、信息卡,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办理安全B证教育培训报名并承担相关费用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对该几项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