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07民初9635号
原告:***。
被告:四川荣腾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芸。
原告***与被告四川荣腾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路晓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应得到的报酬、经济补偿及其造成的相应损失共计174000元;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二级建造师证书、职业印章、信息卡,被告保证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合法有效,并为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转出手续,保证成功转出,同时为原告补缴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16588元的社会保险(以完成办理转出职业/执业证书日为计算工资截止日,社会保险按当月计缴);3、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安全B证教育培训报名并承担支付其所产生的费用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5月被被告公司聘请,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并将个人执业证书转注于被告,证书于2016年6月16日注册成功,并在四川城乡建设网公示。被告一直拖延为原告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原告未取得安全教育证书为由,不通知及安排原告到施工现场从事项目经理工作,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没有结果后,被告至今不为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转出注册手续,致使原告没有二级建造师证书,未能从事上岗职业活动,故诉至法院。
被告四川荣腾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2016年3月1日,**为注册荣腾公司并办理相关建筑资质,与成都聚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聚鼎公司作为中介代办荣腾公司工商注册、就代理房建三级、市政三级等事宜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其后,聚鼎公司在履行中介服务中,决定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职业注册证书挂靠在荣腾公司名下。2016年5月26日,聚鼎公司代办建造资质过程中,为建设部门备案而制作荣腾公司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书》,其中原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且荣腾公司并不了解其中内容,及该劳动合同从未实际履行。目前聚鼎公司代办完成,荣腾公司已取得建工行业所需资质。
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长期合同,合同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并将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被告处。原告未在被告处上过一天班,也没有领取过工资。
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应得到的报酬、经济补偿及其造成的相应损失共计174000元;被告归还原告二级建造师证书、职业印章、信息卡,被告保证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合法有效,并为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转出手续,保证成功转出,同时为原告补缴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16588元的社会保险(以完成办理转出职业/执业证书日为计算工资截止日,社会保险按当月计缴);被告为原告办理安全B证教育培训报名并承担支付其所产生的费用2000元。2017年7月14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出具成劳人仲委不字(2017)第022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劳动合同、二级建造师证、仲裁申请书、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本案原告虽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二级建造师挂靠在被告处,但从未到被告公司上班。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法非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过”空挂资质”的形式规避法律的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补缴社保,因社保征缴属用人单位与社保行政机构的行政关系,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