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桂0602民初1758号
原告:广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防城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告广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被告防城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防城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增加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8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43元(以8400元为基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按年利率3.7%计算,从2024年7月11日暂计至2025年4月18日),共计864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约定项目名称某某明城,项目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约定服务时间从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为止;约定服务费为人民币840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同时,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为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截止2024年7月10日,被告某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维护费8400元。因被告某某公司至今没有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7%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24年7月1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18日,共243元。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同时,原告已经向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元。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支付维保费,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被告防城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原告作为乙方(供方)与被告作为甲方(需方)签订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约定乙方为甲方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某某明城项目1号楼右及2号楼左的两台某某牌曳引客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7月11日始至2024年7月10日止,乙方为甲方电梯实施每月贰次保养,每季度进行壹次专项检测,每半年、全年进行壹次全面检测,以保证电梯良好的使用状态,并保证年检检验合格,维保费用为4200元/台/年,即8400元/年,该费用分两次结清,第一次在2023年8月10日前支付4200元,第二次在2024年6月10日前支付4200元,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按国家或甲乙方同意附件规定的标准对设备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并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电梯维保和维修费用,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延迟支付保养服务费,则以延付的保养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付出之日止。本合同在履行期间,所涉及电梯若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原告在维护保养电梯后,均向被告出具《广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报告》,并由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025年4月17日,原告与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法律服务费为2000元;2025年4月27日,原告向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转账10000元,备注用途为:法律服务费;2025年5月9日,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价税合计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与被告防城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
上述事实,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广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报告》《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发票》及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并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维修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并向被告出具《广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报告》经被告方签字确认,现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维保费用,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其应当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及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共计8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维修费用,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以8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4月18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为210.19元。
关于律师费。《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现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额,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仅在1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防城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用8400元及暂计算至2025年4月18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10.19元(其后以8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防城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400元,两项合计466元(原告广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450元),由被告防城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1元,由原告广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