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736号
原告: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599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鼎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五星社区巷西五里1-105号。
原告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鼎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