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1764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地,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南路599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地、厦门洋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