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精馏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与湖北华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83684号
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耀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筝,天津全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精馏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被告:湖北华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李大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方,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湖市新堤台联填料厂,住所地新堤办事处***文泉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方,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精馏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诉被告湖北华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洪湖市新堤台联填料厂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精馏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