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华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3民初1611号
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美心商贸城安顺楼128号。
法定代表人:戴明玲,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文泉大道(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大振,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