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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2813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天马社区曹溪北路135号装饰材料城B幢108Z,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4QHKQ48。
法定代表人:詹仁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冠兴,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帆,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东星一路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1HHUT0X。
法定代表人:钟凌燕,执行董事。
被告:温育荣,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永定区。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温育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庆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熊    晖
书 记 员 段林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