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6642号
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与前进路交叉口北200米鹏宇新城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7JJT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小成、***(实习),***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宁,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