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835号 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与前进路交叉口北200***新城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