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4582号
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与前进路交叉口北200***新城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7JJT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